乳房外科專科醫師

台灣乳房醫學會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 第一章.總則
    • 台灣乳房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醫療服務品質,鼓勵醫師在職進修追求醫學新知,推展乳房外科醫學,特訂定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積分包括本會及各教學醫院或醫事團體所舉辦有關乳房醫學之繼續教育課程。
  • 第二章.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
    •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由教育委員會為之。非本會所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學術演講或繼續教育課程,向本會申請繼續教育積分需在開辦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期限申請恕不受理。
    •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來函需註明舉辦之時間、地點、活動名稱,演講者姓名及科別、演講內容摘要、聯絡人及連絡電話相關資料。
      1. 台灣乳房醫學會主辦之國際會議,視會議議程,每次積分 30 分。
      2. 台灣癌症聯合年會每次積分 15 分。
      3. 台灣外科年會每次積分 15 分。
      4. 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年會每次積分 10 分。
      5. 台灣病理學會年會每次積分 10 分。
      6. 國外乳房醫學會,每次積分 15 分。(需附大會與乳房議題相關議程,至少 8小時)。
      7. 申請乳房醫學積分,乳房醫學議程總時數至少需25(含)分鐘以上。
      8. 參加國內地區醫院(含)以上醫院每次乳癌多科團隊會議,每次核發積分 1 分。
      9. 國內外乳房醫學會發表論文演講(或壁報),每篇積分20分。
      10. 在本會認可之國內醫學雜誌發表有關乳房醫學論文者,每次第一作者積分20分,通訊作者積分15分,第二作者積分10分,第三作者積分5分。
      11. 在國外醫學雜誌發表有關乳房醫學論文者,第一作者積分25分,通訊作者積分20分, 第二作者積分10分,第三作者積分5分。
      12. 前述第9項至第11項之乳房醫學論文刊出若為病例報告者,積分均減半計算。
    • 乳房醫學進修:
      1. 國外進修,每月核給4分。
      2. 國內進修(限在醫學中心進修),每月核給3分。
    • 各單位辦理之繼續教育課程,應發給出席之證明,且應於課程結束後依實際參加情形發給證明,請勿於報到時發給出席之證明。
    • 各項繼續教育出席簽名單,需由參加者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替代,且不得由他人代簽,經發現則註銷該時之繼續教育積分。
    • 醫師如同一時間重複參加不同之繼續教育課程時,不得重覆申請認定繼續教育積分。
    • 主辦單位應於繼續教育課程結束後二週內,將出席簽名單寄回本會。
    • 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在此期間內積分需滿300分,且不得有一年積分掛零。
    • 本辦法經本理監事會同意制定,增訂、修改時亦同。
103年11月29日第六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正
104年5月3日第六屆第三次會員大會公告
105年2月20日第六屆第十三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正
105年5月1日第六屆第十四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正
105年5月15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公告
105年10月30日第七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12月04日第七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07月01日第七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02月03日第七屆第十二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05月05日第七屆第十四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09月15日第七屆第十五次理監事會議修正討論
108年11月16日第八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07月14日第八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08月22日第八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119年11月07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公告
110年01月09日第八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修正討論
110年03月06日第八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修正討論
110年08月21日第八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議修正討論
110年09月05日第八屆第三次會員大會公告
112年02月18日第九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修正討論
112年05月07日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公告
112年07月15日第九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條號 條文
第 1 條
台灣乳房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乳房外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乳外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醫師經取得外科專科醫師資格,並成為台灣乳房醫學會會員,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乳外專科醫師甄審。
第 2-1 條
本會會員具備以下資格者可報名本乳外專科醫師甄審:
A. 外科系住院醫師在接受乳房相關手術及教育訓練開始時,向學會提出專科醫師訓練報備登錄,成為本會準會員。經報考外科專科甄審取得外科專科證書後,提出正式入會成為本會會員,並完成受訓期間所有訓練課程、具備簡章上相關備審資料、且累積本會積分滿100分以上,即可報考。
B. 已取得主治醫師以上且完成報備並完成學習護照,且具本會會員資格二年以上者,在本會兩年內積分累計滿100分以上,並具備簡章上相關備審資料,取得應考資格。
第 3 條
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合格不得參加口試, 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一年。
第 4 條
筆試以選擇題為主,以中文命題(專有名詞部份得用英文),考試時間為兩小時,其內容包括二部份,第一部份為乳房之各種基本醫學,含:影像及病理學診斷、手術、藥物等知識; 第二部份包括乳房外科臨床知識。
口試須經至少三位口試委員之口試,其內容範圍包括乳房(外科)之基本知識,及乳房(外科)臨床醫學。
第 5 條
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由至少三位口試委員評分,口試成績通過與否由全體口試委員決議之上。
第 6 條
乳外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方式,筆試、口試日期及考試地點等有關事項,於每年3~9月公告之。
第 7 條
參加乳外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第 8 條
報名參加乳外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報名表。
(二)由合格乳房外科訓練醫院訓練計畫主持人簽章之訓練證明。
(三)三年內於各大醫學會發表研究成果或期刊發表乳房相關論文影本或證明。
(四)學分證明及相關訓練證明。
(五)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請貼於報名表上)
(六)甄審費:1.筆試壹千元 2.口試壹千元。
(七)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經審查資格享符合者,始可參加甄審。
第 9 條
乳房外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乳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六年,期滿需換證,每次換證有效期限為六年。
第 10 條
申請乳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換證條件,應於乳外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三百分以上。
1.台灣乳房醫學會主辦之國際會議,視會議議程,每次積分 30 分。
2.台灣癌症聯合年會每次積分 15 分。
3.台灣外科年會每次積分 15 分。
4.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年會每次積分 10 分。
5.台灣病理學會年會每次積分 10 分。
6.國外乳房醫學會,每次積分 15 分。(需附大會與乳房議題相關議程,至少 8 小時)。
7.申請乳房醫學積分,乳房醫學議程總時數至少需25(含)分鐘以上
8.參加國內地區醫院(含)以上醫院每次乳癌多科團隊會議,每次核發積分 1 分。(註:官網下載主辦單位證明單用印後寄回學會建檔存留)。
第 11 條
申請乳外專科醫師證書換證,應於公告之期限內以通信方式申請,並繳交下列表件:
(一)申請表。
(二)乳房醫學會乳(外)專科醫師證書影本。
(三)符合第十條所訂換證條件之各項證明文件。
(四)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光面彩色照片 3 張。
(五)查核費 。
第 12 條
乳外專科醫師甄審或乳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展延,得斟酌實際需要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
第 13 條
乳外專科醫師甄審或乳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展延之結果,由本會通知之。經乳外科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乳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得依本會乳外專科醫師甄審辦法,向本會申請發給專乳外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第 14 條
醫師證書或外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撤銷者,同時撤銷乳房專科醫師及乳房外科專科證書。
第 15 條
乳外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成績得申請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本人及一次為限,前項復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試卷、提供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命題或閱卷人員之姓名或相關資料。
第 16 條
乳外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展延,其他有關之試卷、口試記錄、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除留供參考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口試成績補行口試者之各項資料,應繼續保存三年。
註:本會會員入會資格審查辦法
取得乳房相關醫學會專科醫師證書。(外科專科醫師、腫瘤內科專科醫師、放射診斷專科醫師、放射治療科專科醫師、病理科醫師)。
第 17 條
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