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房外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申請規範

醫院條件
教學醫院條件
  1. 須同時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外科訓練醫院」及認證通過之「癌症診療品質」醫院及國民健康署公告之「乳癌確認診斷醫療院所」專屬乳房外科門診註1(專屬乳外門診每週節次)註1
  2. 主訓醫院每年乳癌開刀的病例數至少 50 例(含)以上。(用手術碼及自費手術數目)註2
註1: 請註明專屬乳房外科門診每週節次,並附門診表佐證
註2: 請依健保乳癌手術項目及自費手術項目分列
師資資格
  1. 須具備以下,符合至少一項:
    條件(一):具至少 3 位(含)以上專任乳房外科專科醫師,且皆須具備本學會專科醫師證書期滿三年。
    條件(二):具 2 位專任乳房外科專科醫師,並另具至少 1 位(含)以上專任乳房專科醫師,前述人員至少須 3 位(含)以上具備本學會專科醫師證書期滿三年。
  2. 於符合前述條件(一)狀況下,專任乳房外科專科醫師如有3位,得共同訓練 1名受訓醫師,其後每增加2位乳房外科專科醫師,得增加1位受訓醫師,直至3位受訓醫師為容額上限。
    例如:
    具3-4位專任乳房外科專科醫師,得訓練1名受訓醫師;
    具5-6位專任乳房外科專科醫師,得訓練2名受訓醫師;
    具7位以上專任乳房外科專科醫師,得訓練3名受訓醫師。
  3. 於符合前述條件(二)狀況下,專任非外科之乳房科專科醫師如有1位,得與 2 位專任乳房外科醫師共同訓練 1名受訓醫師,其後每增加1位乳外專及非外科之乳房專科醫師,得增加1位受訓醫師,直至3位受訓醫師為容額上限。例如:
    具2位專任乳房外科醫師,及1位非外科專任乳房醫師,得訓練1名受訓醫師;
    具3位專任乳房外科醫師,及2位非外科專任乳房醫師,得訓練2名受訓醫師;
    具4位專任乳房外科醫師,及3位以上非外科專任乳房醫師,得訓練3名受訓醫師。
    註: 乳外訓練師資,外科系訓練師資人數須超過非外科系訓練師資的一半
  4. 如於資料送審當年度,訓練師資有所變更,其訓練名額隨此變更調整。
訓練師資如有變故而不符合前述條件,需於三個月內完成遞補,若未於期限內完成遞補,則在訓住院醫師須轉至其他符合資格之訓練醫院,接續受訓,直至原醫療院所恢復訓練資格。
醫療及設備
  1. 具獨立乳房超音波檢查室及乳房攝影室,且配有獨立更衣室,符合女性就醫之便利性
  2. 必須有通過放射線醫學會乳癌篩檢委員會所審查的乳房X光攝影儀,並可進行診斷攝影(包含放大攝影、局部壓迫、定位針置放或粗針切片)
  3. 必須配備合格之乳房超音波儀器(探頭中心頻率需為 10mHz 以上,超音波影像需有電子檔存放,同時必須有使用說明書)
  4. 乳房超音波儀器及需有良好的維護使用紀錄
  5. 影像紀錄應符合醫療數位影像傳輸協定
  6. 門診觀看乳房攝影 Viewer 應為至少 2 M 像素之顯示器
品質管制 根據國健署公告自訂6項乳癌品質指標作為品質監測並定期檢討改善
教學師資
計畫負責人 需有乳房外科教學計畫負責人(乳房專科年資 5 年以上或 3 年以上且具部定教職資格)
專任主治醫師 應有乳房外科專科醫師資格
其他科別醫師
  • 至少一名專任放射線診斷科專科醫師
  • 及至少一名專任內科腫瘤專科醫師
  • 及至少一名專任或兼任病理科專科醫師
  • 及至少一名專任或兼任放射線腫瘤科專科醫師
教學設備及課程
教學場所 應有會議室
教學設備
  1. 須符合教學醫院之基準
  2. 醫院內有乳房外科教科書可供學習
  3. 訂有乳房醫學相關雜誌兩種以上
教學課程 須符合乳房外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綱要
教學活動
  1. 乳癌多專科會議至少每兩週一次。
  2. 巡房教學每週至少二次以上。
  3. 每年每訓練一位學員需有一篇以上國內/外醫學會乳房相關研究的口頭/海報報告註1 或原作論文(必須為第一或通訊作者),但 case report 以半篇計算。
註1:至少投稿一篇台北國際乳癌研討會(TIBCS)
  • 壹、認定標準
    • 必要條件
      訓練醫院須同時符合下列必要條件:
      • (一)醫院資格:具備外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資格、通過國民健康署公告之癌症診療品質認證及列為乳癌確認診斷醫療院所。
      • (二)教學師資:至少配置3位專任乳房外科專科醫師,且均符合本會所訂之專科年資規定。
      • (三)醫療設備與品質管制:具備完善醫療設備,並落實品質管制機制,符合本會相關規定。
    • 次要條件
      訓練醫院尚須符合下列次要條件:
      • (一)教學設備與課程:提供符合本會規定之教學設備及完整訓練課程。
      • (二)教學活動:每年依規定上傳專科會議、教學活動紀錄及台北國際乳癌研討論會(TIBCS)之稿件。
  • 貳、退場處理程序
    • 必要條件未達成
      訓練醫院如未達本會所訂之必要條件,經本會確認後,自當年度起即取消其訓練醫院資格,並以正式公文通知該醫院及其所屬學員。前項情形下,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學員應於本會指定期限內,轉至本會認定之合格訓練醫院繼續受訓。
      • (二)未依規定完成轉訓者,其當年度受訓資歷不予採認。
    • 次要條件未達成
      訓練醫院未達次要條件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首次未達成:本會以電子郵件通知該醫院,並限期10日內完成補件或改善。
      • (二)逾期未補正:本會將以正式公文通知,並暫停其次一年度新增受訓名額資格一年;惟既有在訓學員之受訓權益不受影響。
      • (三)連續兩年未補正:本會得取消其訓練醫院資格,並依前條必要條件未達成之相關規定辦理。
  • 參、附則
    • 本規範自公布日起施行。
    • 本會保留本退場機制之最終解釋及審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