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房外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申請規範

醫院條件
教學醫院條件
訓練醫院應提供完整訓練環境及臨床學習機會,並確保住院醫師病人照護經驗。
  1. 訓練醫院須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1.1 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外科訓練醫院」資格
    1.2 經認證通過之「癌症診療品質」醫院
    1.3 國民健康署公告之「乳癌確認診斷醫療院所」
    1.4 具「乳房外科」專科門診。(專屬乳外門診每週節次)註1
  2. 訓練醫院每年乳癌開刀的病例數至少50例(含)以上。(用手術碼及自費手術數目)註2
註1:請註明專屬乳房外科門診每週節次,並附門診表佐證
註2:請依健保乳癌手術項目及自費手術項目分列
師資資格
  1. 師資須具備以下,符合至少一項:
    條件一:具至少 3 位(含)以上專任乳房外科專科醫師,且皆須具備本學會專科醫師證書期滿三年。
    條件二:若將專任非外科之乳房專科醫師列入師資,則乳房外科專科訓練師資人數須佔師資總額1/2以上。非外科之乳房專科醫師須具備本學會專科醫師證書期滿三年。
  2. 訓練名額依師資人數比例核定:
    2.1符合前述條件(一)狀況下:3位乳房外科專科醫師得訓練1位受訓醫師,每增加2位乳房外科專科醫師,得增加1位受訓醫師,直至3位受訓醫師為容額上限。
    例如:
    具3-4位專任乳房外科專科醫師,得訓練1位受訓醫師;
    具5-6位專任乳房外科專科醫師,得訓練2位受訓醫師;
    具7位以上專任乳房外科專科醫師,得訓練3位受訓醫師。
    2.2符合前述條件(二)狀況下:1位專任非外科之乳房科專科醫師與2位專任乳房外科醫師可訓練1位受訓醫師,每增加1位乳房專科醫師(外科或非外科),得可增加1位受訓醫師,直至3位受訓醫師為容額上限。
    例如:
    具2位專任乳房外科專科醫師,及1位專任非外科之乳房科專科醫師,得訓練1位受訓醫師;
    具3位專任乳房外科專科醫師,及2位專任非外科之乳房科專科醫師,得訓練2位受訓醫師;
    具4位專任乳房外科專科醫師,及3位以上專任非外科之乳房科專科醫師,得訓練3位受訓醫師。
  3. 「專任乳房外科專科醫師」係指在本訓練醫院具有完整乳房外科教學與臨床責任,且執業登記於本院者。
  4. 若專任醫師不足,須於三個月內完成遞補,逾期未補則減少訓練名額或暫停受訓醫師招收資格。
  5. 如於資料送審當年度,訓練師資有所變更,其訓練名額隨此變更調整。
  6. 訓練師資如有變故而不符合前述條件,需於三個月內完成遞補,若未於期限內完成遞補,則在訓住院醫師須轉至其他符合資格之訓練醫院,接續受訓,直至原醫療院所恢復訓練資格。
醫療及設備
  1. 具獨立乳房超音波檢查室及乳房攝影室,且配有獨立更衣室,符合女性就醫之便利性
  2. 必須有通過放射線醫學會乳癌篩檢委員會所審查的乳房X光攝影儀,並可進行診斷攝影(包含放大攝影、局部壓迫、定位針置放或粗針切片)
  3. 必須配備合格之乳房超音波儀器(探頭中心頻率需為 10mHz 以上,超音波影像需有電子檔存放,同時必須有使用說明書)
  4. 乳房超音波儀器及需有良好的維護使用紀錄
  5. 影像紀錄應符合醫療數位影像傳輸協定
  6. 門診觀看乳房攝影 Viewer 應為至少 2 M 像素之顯示器
品質管制 根據國健署公告自訂6項乳癌品質指標作為品質監測並定期檢討改善
教學師資
計畫負責人 需具乳房外科教學計畫負責人(乳房專科年資 5 年以上或 3 年以上且具部定教職資格)
專任主治醫師 應有乳房外科專科醫師資格
其他科別醫師
  • 至少一名專任放射線診斷科專科醫師
  • 及至少一名專任內科腫瘤專科醫師
  • 及至少一名專任或兼任病理科專科醫師
  • 及至少一名專任或兼任放射線腫瘤科專科醫師
教學場所、設備及課程
教學場所與課程規劃
  1. 具備會議室及適合訓練使用之教學空間。
  2. 須符合教學醫院之基準。
  3. 醫院內有乳房外科教科書可供學習,且須訂有兩種以上乳房醫學相關雜誌。
  4. 訓練課程須符合乳房外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綱要。
  5. 提供訓練所需之醫學模擬設備,並保存教材及設備使用紀錄。
教學活動
  1. 乳癌多專科會議至少每兩週一次。
  2. 巡房教學每週至少二次以上。
  3. 各訓練醫院無論有無收訓練醫師,每年度應完成一篇(含)乳房醫學相關研究成果,且其中至少一篇須投稿於台北國際乳癌研討會(TIBCS)並經大會正式接受並完成發表,(但 case report 以半篇計算。)其餘研究成果得為國內外醫學會口頭或海報報告,或原著論文。
  • 壹、認定標準
    • 必要條件
      訓練醫院須同時符合下列必要條件:
      • (一)醫院資格:具備外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資格、通過國民健康署公告之癌症診療品質認證及列為乳癌確認診斷醫療院所。
      • (二)教學師資:至少配置3位專任乳房外科專科醫師,且均符合本會所訂之專科年資規定。
      • (三)醫療設備與品質管制:具備完善醫療設備,並落實品質管制機制,符合本會相關規定。
    • 次要條件
      訓練醫院尚須符合下列次要條件:
      • (一)教學設備與課程:提供符合本會規定之教學設備及完整訓練課程。
      • (二)教學活動:每年依規定上傳專科會議、教學活動紀錄及台北國際乳癌研討論會(TIBCS)之稿件。
  • 貳、退場處理程序
    • 必要條件未達成
      訓練醫院如未達本會所訂之必要條件,經本會確認後,自當年度起即取消其訓練醫院資格,並以正式公文通知該醫院及其所屬學員。前項情形下,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學員應於本會指定期限內,轉至本會認定之合格訓練醫院繼續受訓。
      • (二)未依規定完成轉訓者,其當年度受訓資歷不予採認。
    • 次要條件未達成
      訓練醫院未達次要條件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首次未達成:本會以電子郵件通知該醫院,並限期10日內完成補件或改善。
      • (二)逾期未補正:本會將以正式公文通知,並暫停其次一年度新增受訓名額資格一年;惟既有在訓學員之受訓權益不受影響。
      • (三)連續兩年未補正:本會得取消其訓練醫院資格,並依前條必要條件未達成之相關規定辦理。
  • 參、附則
    • 本規範自公布日起施行。
    • 本會保留本退場機制之最終解釋及審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