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房外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申請規範
| 教學醫院條件 |
註1: 請註明專屬乳房外科門診每週節次,並附門診表佐證
註2: 請依健保乳癌手術項目及自費手術項目分列 |
| 師資資格 |
訓練師資如有變故而不符合前述條件,需於三個月內完成遞補,若未於期限內完成遞補,則在訓住院醫師須轉至其他符合資格之訓練醫院,接續受訓,直至原醫療院所恢復訓練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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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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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質管制 | 根據國健署公告自訂6項乳癌品質指標作為品質監測並定期檢討改善 |
| 計畫負責人 | 需有乳房外科教學計畫負責人(乳房專科年資 5 年以上或 3 年以上且具部定教職資格) |
| 專任主治醫師 | 應有乳房外科專科醫師資格 |
| 其他科別醫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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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學場所 | 應有會議室 |
| 教學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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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學課程 | 須符合乳房外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綱要 |
| 教學活動 |
註1:至少投稿一篇台北國際乳癌研討會(TIB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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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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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條件
訓練醫院須同時符合下列必要條件:- (一)醫院資格:具備外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資格、通過國民健康署公告之癌症診療品質認證及列為乳癌確認診斷醫療院所。
- (二)教學師資:至少配置3位專任乳房外科專科醫師,且均符合本會所訂之專科年資規定。
- (三)醫療設備與品質管制:具備完善醫療設備,並落實品質管制機制,符合本會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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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要條件
訓練醫院尚須符合下列次要條件:- (一)教學設備與課程:提供符合本會規定之教學設備及完整訓練課程。
- (二)教學活動:每年依規定上傳專科會議、教學活動紀錄及台北國際乳癌研討論會(TIBCS)之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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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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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場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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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條件未達成
訓練醫院如未達本會所訂之必要條件,經本會確認後,自當年度起即取消其訓練醫院資格,並以正式公文通知該醫院及其所屬學員。前項情形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員應於本會指定期限內,轉至本會認定之合格訓練醫院繼續受訓。
- (二)未依規定完成轉訓者,其當年度受訓資歷不予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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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要條件未達成
訓練醫院未達次要條件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首次未達成:本會以電子郵件通知該醫院,並限期10日內完成補件或改善。
- (二)逾期未補正:本會將以正式公文通知,並暫停其次一年度新增受訓名額資格一年;惟既有在訓學員之受訓權益不受影響。
- (三)連續兩年未補正:本會得取消其訓練醫院資格,並依前條必要條件未達成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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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條件未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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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附則
- 本規範自公布日起施行。
- 本會保留本退場機制之最終解釋及審查權。